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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2005-09-02 09:30:20 人气:19346

[公告]美丽华花园业主公约(草案)


    为维护美丽华花园商住综合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现有的物业继受人。    
                          
本公约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公约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公约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公约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如游泳场、球场等)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业主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的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办公楼和商铺业主还另须按时交纳中央空调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通讯、空调、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观瞻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违反本公约规定对小区造成损害的业主或使用人,必须承担所导致之损失及有关开支。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一)按照规划部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邻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三)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四) 业主房屋及设备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业主及使用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业主及使用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物业管理企业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及使用人承担。

(五)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六)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须聘请有专业资质的装修公司实施,同时应当事先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装修登记手续,并将装修公司有关资质证明在管理处备案,遵守小区装修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七) 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提供给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 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业主委员会监控帐户出入,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委员会负责;

(三)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 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五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各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 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 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 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 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 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壹万元以下;

(六) 物业管理企业须在事后补办追认手续,取得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确认。
各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小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      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壹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

(二)      业主委员会事后须向业主大会进行汇报。

    第六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改变楼宇的结构,例如承力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改变楼宇任何部分的外貌;在楼宇外墙上安装任何空调器、遮光帘、遮蓬、花架、天线、旗杆、旗帜、广告、招牌、灯箱、烟囱或其它任何伸出物,封闭阳台或任何窗户;

(二) 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楼宇任何公用部分之水、电、煤气供应及排放线路,管道及固定装置等设施;

(三) 在楼宇内饲养家禽、牲畜或无证饲养宠物;

(四) 在小区内公共场所举行葬礼、宗教仪式或其他类似活动;

(五) 在楼宇内进行任何足以引致楼宇投保之任何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引致保险费增加的行为;

(六) 在楼宇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品、放射性物品及超过建筑设计承重标准的物品;

(七) 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地方及共用设施;在共用地方晾晒衣物或弃置垃圾杂物;随意停放车辆;

(八) 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或负荷;

(九)聚众喧闹、噪声扰民;

(十)擅自改建、占用或损坏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十一)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或类似行业;

(十二)利用住宅开办舞厅、宾馆、招待所或类似行为;

(十三)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等相关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两种方式处理:

(一) 主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二) 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八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同时可以按规定加收欠款滞纳金;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违反本公约第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      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      书面报告业委会,研究处理意见;

(三)      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十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诉讼)

    物业管理诉讼的责任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物业管理诉讼费用由业主委员会从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得的收益中支付。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下可以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作为代表人:

(一)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
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四)其他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第十二条(公约的效力)

    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约的修改)                       
   
    本公约若需修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生效日期)
    本公约自   05   年  9  月   3   日起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大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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